发布时间:2018-08-06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原持有B公司20%的股权,并委派人员担任被投资单位的董事,具有重大影响,此项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2亿元。截止2016年10月底,B公司亏损金额较大,A公司累计确认的投资损失为4178.6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5821.4万元。2016年11月,A公司出售对B公司投资的5%的股权,购买方为独立的第三方C公司,交易价格5000万元,每股1元。处置部分股权后,A公司不再委派人员担任B公司的董事,对B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截止2016年10月底,B公司的净资产为79107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亿元,未分配利润-20893万元。(2017年2月,C公司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向B公司增资25亿元,增资价格为每股3元,增资后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变为9.4546%。)
问题:
A公司处置对B公司投资的5%股权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应首先将出售的5%股权交易价格5000万元与账面价值3955.35万元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对于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由于B公司为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应综合考虑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报价相关信息等,如果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应聘请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