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3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不低于B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的3%,并为B投资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同时合伙协议约定可分配收入先返还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
问题:
根据此协议,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收到分配额时应先冲减成本,收回金额超过累计实缴资本部分才确认为投资收益?
案例解析:
如果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二条的三个条件,则应为认定为投资性主体,对于包括其子公司在内的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初始确认时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后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被认定为投资性主体,那么应该按照其是否对B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或“三无”(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等不同影响程度来根据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在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B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对其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无论成本法或权益法,在收到投资时都不应先冲减成本。
在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B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该投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