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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27)——被进口国海关扣押的货物出口收入何时确认?

发布时间:2017-04-27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例情况:
      A公司是一家主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企业,2014年A公司以FOB方式出口一批货物(长期客户,收款方式为定金+后付),装船发运后由于各种原因该批货物被进口国海关扣押,没有及时运抵,2014年是否应确认营业收入?
      问题:
      2014年A公司是否应确认该笔营业收入?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分别是:(一)企业已经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案例中,企业采用的是FOB方式结算,即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对方也承认该批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一)、(二)、(三)、(五)几个条件均符合。但是考虑到货物尚未运抵,客户尚未收到货物且何时收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该批货物的大部分货款A公司尚未收到,因此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建议2014年暂不确认收入,待扣押货物放行运抵后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