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3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本期转让全资子公司56%的股权,剩余股权以权益法进行核算。A公司取得该子公司的方式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因支付对价与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差额在以前年度确认资本公积1000万元。A公司认为需将本次转让的56%股权所对应的560万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第五十条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问题: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支付对价与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差额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股权时是否需转入投资收益?
案例解析:
2014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已明确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一级科目,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详见准则第四章利润表),与资本公积无关。本案例中该资本公积1000万元由权益性交易形成,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核算范围,也不应在股权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