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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26)——对于联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如何在投资方的报表内列示?

发布时间:2017-04-19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在2014年的财务报表中将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持股比例计算的除净损益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全部列示在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列报,分别包括在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和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两个科目内。
      问题:
      对于联营企业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如:股东单方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该部分在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中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列报,投资方期末是否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为自己报表上的其他综合收益?
      案例解析:
      关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请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第51页: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联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投资方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贷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对于联营企业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如:股东单方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该部分在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中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列报,投资方期末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为自身报表上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确认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