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5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加入了新股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原公司的部分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因此A公司直接将这些资产和债权债务从A公司账面上做了减少处理。
问题:
此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如何实现对原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剥离?
案例解析:
根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如下),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公司的财产(资产和负债)不等同于股东的财产和负债,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股东无权从公司直接分割资产和负债。“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股东可考虑下列几种方法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剥离:
方法1:将部分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原股东的方式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转移,具体转让价格应为出售资产和负债的市场公允价值。
方法2:公司股东可考虑将这部分资产和负债实现货币化(变现)后进行利润分配(如公司留存收益为正的情况)或与新股东一起增资。
方法3:公司先进行分立,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割后再引入新的股东。具体分立方法详见公司法和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