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2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2013年11月16日,属于商贸行业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B公司借给A公司的款项2,250万元转为对A公司的参股投资款;参股方式为先参股后逐年退股,不参与A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每年按央行五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的固定比例进行现金分红;退股方式: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分红不退股,2016年底开始第一次退股,至2018年底分三次退完。
问题:
投资款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解析:
首先借款不能直接转为投资款,需执行借款偿还后重新进行股本投入的程序。(根据向北京市工商局咨询的结果,债转股的范围有限制,只有货款债权才能转股,其他一般往来、借款等不得转股,债转股应取得资产评估报告,并向工商等管理部门登记。参见二、(一)1案例)
该案例的主要问题是投资款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更为恰当。该债转股款项导致B公司承担了每年支付按照央行五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的固定比例现金分红的合同义务及在2016至2018年退股时支付原投资额的结算义务,所以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在持有期间应分类为金融负债。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权益工具的股息支出相应地应计入各期损益或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计入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