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应用指南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及主要财务信息情况。实务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子公司应当单独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1、集团的重要子公司。子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或亏损额绝对值)之一或同时占合并财务报表相应项目10%以上的,为集团重要子公司。或者虽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但在风险、报酬及战略等方面于集团具有重要影响,如金融企业、境外资产、特殊目的实体等,也应认定为集团的重要子公司。
2、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持有权益份额比例占20%以上。若子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特别重大,如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或亏损额绝对值)之一或同时占合并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50%以上,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持有权益份额比例可降至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