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要的合营、联营企业及主要财务信息情况。实务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合营、联营企业应当单独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1.来自于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绝对值)占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以上,或占投资方财务报表净利润的10%以上(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形)。
2.对合营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5%以上,或占投资方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5%以上(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形)。若投资方为特大型企业集团,可适当降低比例。
3.合营或联营企业对投资方虽不具有财务重大性,但具有重要的战略性、协同性或依赖性影响,如合营或联营企业为投资方重要的供应商、销售客户,或存在技术依赖等。
“重要的共同经营”披露范围,应当参照上述财务量化标准及非财务条件。
此外,为便于信息的可理解性,财务报告可在相应项目披露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重要的合营及联营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