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30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以优质大米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6年,A公司参加竞标获取以经营保有量方式承储国家储备粮的承储权。合同约定,承储期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承储期间,A公司承储的粮食可用于经营周转,由此产生的盈亏由A公司自行负责。储备粮的粮权归属于市政府。储备粮入库完毕后,由市财政局进行确认。承储期间,市政府将联合市财政局对储备粮实行监管。合同承储期内,市政府委托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由A公司统一保管,所有损耗、变质等风险均由A公司自行承担,市政府支付A公司的300元/年.吨承储费。A公司保证在承储合同的有效期内,每日粮食库存量不少于承储数量,每月粮食平均库存量不少于承储数量的130%。A公司收到市政府通知后,应立即封存承储的粮食,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在动用储备粮的过程中,执行由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的销售价。如该销售价高于A公司最近一期库存成本顺价销售的,收益归A公司;若该销售价低于A公司库存成本不能顺价销售,则差价由市政府财政补贴。
问题:
A公司以经营保有量方式承储的国家储备粮是否能确认为A公司的存货?
案例解析:
A公司承储的储备粮由A公司负责采购并支付货款,市政府不承担采购款,也不承担存货采购运输途中的风险,同时未约定向A公司支付佣金,因此A公司是向农户采购存货的主要责任人。市政府在动用时需要与A公司结算粮食销售款表明,A公司为市政府储存粮食的经济实质是A公司采购粮食后销售给市政府,在政府需要时或承储期满时完成实物交付和结算。因此,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储备粮控制权在何时转移给政府,即A公司何时能确认销售收入。依据现有收入准则判断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分析,储备粮在运送至A公司仓库时需经政府验收,并明确所有权归属于政府,然而此时承储粮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政府,因为A公司支付的储备粮成本在承储期满或者国家动用时才能获得补偿,储备粮的销售价格需要等到政府动用或承储期满时才能确定,不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标准。因此,A公司承储的国家储备粮在国家动用或承储期满前应作为A公司自有存货,承储期满或国家动用时按照政府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