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8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拥有某上市公司股权,限售期为6个月。因对被投资方既不控制也不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5年3月A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立即生效。A公司将拥有的限售股票全部转让给甲公司,并且约定限制期到期后,必须办理股权过户手续。限售期内,该股票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等一切派生权利归甲公司所有,A公司不能将该股票用于抵押、质押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除此之外,A公司与甲公司未签订任何回购协议或其他附加条件的协议。A公司收到被投资方分红后立即将款项转给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A公司于2015年3月底收到了全部股权转让款。2015年9月,股票限制期满,A公司将股权顺利过户于甲公司。
问题:
A 公司何时终止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确认转让收益?
案例解析:
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企业已经满足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条件,可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观点二:由于“限售”特征,无法满足“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故与该股权相关的风险报酬尚未转移,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观点三:如果转让合同有效,且已向中登公司备案,可终止确认此项金融资产;否则,限售期满股权过户后再终止确认。
上述问题,我们已提交证监会会计部讨论,反馈意见如下:
多数与会者认同第一种观点,A 公司于2015 年3 月已将B 公司股票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满足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条件,但同时提出限售期内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存在法律瑕疵,应考虑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