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8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专项计划,募集规模均为1亿元,其中优先级0.95亿元,劣后级0.05亿元,劣后级全部由甲上市公司认购。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共计向信托专项计划出售应收账款1亿元,价格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相等。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委托管理协议中均未约定其他担保事项。仅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表明,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率为优先级委托人4.75%/年,如遇各信托利益分配时间节点,信托专户内财产不足以分配信托收益时,应由劣后级委托人进行补足。
问题:
甲上市公司向信托计划平价出售应收账款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案例解析:
案例中,应收账款按照平价转让,且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唯一增信措施是应收账款出售方购买5%劣后级信托计划份额,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委托管理协议中均未约定其他担保事项。仅从上述文件获知的信息,不足以认定该笔交易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因为信托计划优先级持有方无法获得任何收益。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如认购风险申明书得知,劣后级对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年化4.75%的收益有差额补足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颁布)第八条“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甲上市公司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在出售日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