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实务

会计案例解析71——金融工具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时公允价值如何计量

发布时间:2018-07-06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截至2015年11月,A公司认缴B公司注册资本的70%,但其实际出资额只占各股东实际出资的18.99%,并且对B公司没有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故A公司将对B公司的投资作为成本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账面价值150万元。A公司于2015年11月与B公司其他股东(非关联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支付238.50万元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81.01%(为实际出资比例),收购日为2015年12月31日,收购完成后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收购日,B公司经评估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723,397.47元。
      问题: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A公司的原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收购日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原来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应按照有关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股权的公允价值不等同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本次股权交易价格是入手价格,与作为衡量股权公允价值的脱手价格,可能也不相同。A公司原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价格按照大小排列:按照成本法计量的每股价格>本次入手交易每股价格价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每股份额。对于原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收购日公允价值,在没有售价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报价相关信息等,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控制权溢价、少数股东权益折价等调整因素对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如果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应聘请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