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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68——非金融企业转融通证券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8-06-08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持有较多二级市场股票列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该公司拟与B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进行融券交易。即委托B证券公司把股票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约定到期归还相同数量、相同品种的股票,出借期间支付一定的利息。
      问题:
      A公司应如何对该转融通证券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因出借期满时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归还相同数量、相同品种的证券,A公司出借证券的相关的风险(例如股票价值下跌)及收益(例如股票价值上升及分红等投资收益等)均未转移,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A公司把此类业务作为一项长期业务的话,可以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级科目下另设明细科目“转融通出借证券”,对出借和收回转融通的证券过程进行记录。
      A公司在出借证券期间,对所出借证券的股息等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仍与其直接持有证券的情况下相同。另外,借券收益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可列报为其他业务收入,支付给证券公司的代理手续费用可列报为其他业务支出。如从证券公司收到的实际现金金额为借券收益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也可考虑以该净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入账金额。
      提示:
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在实施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后,上述转融通证券业务应按照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