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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64——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咨询费收入确认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09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是一家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B公司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卖给A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协议,租赁金216万,同时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同时为B公司提供增值服务。包括财务管理诊断,商业模式及经营管理诊断,设备租赁信息服务等,合同对价90万。
      问题:
      A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确认咨询收入吗?
      案例解析:
      根据《会计准则讲解——租赁》(2010),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卖主(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并且售后租回交易的租金和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因此,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IFRS15,向客户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标准,则是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1)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即,该商品或服务本身能够明确区分);(2)主体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即,在基于相关合同进行考虑时该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
      根据IFRS15,如果符合下列一项多项标准,主体应该将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项或多项合同予以合并,并将这些合同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这些合同是在单一商业目的下作为一揽子合同议定的。
      根据IFRS15,对于收入问题应该按照五步法确认:识别客户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
      根据IFRS15,主体应当考虑合同条款及其商业惯例以确定交易价格。
      根据IFRS15,用于估计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适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
      根据IFRS15,如果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标准,即认定为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及确认收入:(1)客户在主体履约的同时取得及消耗主体履约所提供的利益;(2)主体的履约行为创造或改良了在资产被创造或改良时就控制的资产;(3)主体的履约行为并未创造一项可被主体用于其他替代用途的资产,并且主体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客户付款的可执行权利。否则按照时点确认收入。
      结合本案例,租赁业务与咨询服务属于同一商业目的下的一揽子交易,应该将两个合同合并处理。在本案例中咨询服务的对价占整个交易总的对价的29.4%,与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市场价格不匹配。需要采用合适的方法估计咨询服务的售价。
      本案例中的咨询服务符合“客户在主体履约的同时取得及消耗主体履约所提供的利益”标准,需要根据业务性质,选择投入法或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在主体履约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