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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36——新三板挂牌申报财务报表中之前年度的企业合并会计差错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8-03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在2012年度发生了对B公司的收购事项。当时A公司与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判定A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与B公司不存在同一最终控制人,所以当年该项收购被确认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并基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A公司以2014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新三板申报,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前,A公司与上级单位、券商、律师等进行了进一步沟通确认,最终认定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应为C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出具了《关于确定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决定》的文件。鉴于此项认定,上述2012年度对B公司的收购业务应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并应按照同一控制下的收购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上述子公司收购的会计差错更正是否需要在申报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还是只需在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的差异情况说明中披露?
      案例解析:
      首先对于2012年度的收购业务,如果A公司所在集团的组织架构情况从2012到2015年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说明当时的非同一控制的认定是A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准确掌握集团架构信息而导致的会计差错。
      根据大信 《800例》第428页所述,发行人在申报期间若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不需要在申报财务报表中披露。因为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表实际上是根据最近一期的会计政策进行表述的会计报表,不应当有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的事项,也就不需在申报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可理解为两年(又一期)的申报财务报表整体上为一期,而不是多期。原始财务报表其实是发行人在以前年度已提交给外部行政管理机构的多期财务报表。对于申报财务报表中的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等与原始报表存在差异的内容,作为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的差异在其差异说明中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