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0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上市公司A公司属于农牧行业,计划收购目标公司B公司,B公司属于教育行业,两公司对于账龄法下同一账龄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一致。
问题:
是否应该将B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调整为按A公司的标准执行?
案例解析: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都属于会计估计而不是会计政策范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但未强制要求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估计。在采用组合方法进行减值测试时,应该以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A、B公司属于不同行业的公司,因为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及其业务模式、所面对的客户群及其信用风险特征、经营策略、信用政策等内外部经济环境方面可能存在实质性差异,组合的风险特征很可能不同,所以不一定需要调整B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只要各公司均可提供出足以表明其目前使用的会计估计就其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而言属于最佳估计的合理依据,则不同公司之间的会计估计差异完全可能在合并报表中存在。A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在披露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政策时,分别注明所处行业的坏账准备确认方法,包括不同的计提方法或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