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27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燃气公司目前初装费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老居民区,一般通过社区组织来统一安装燃气设施,每户收取初装费XXXX元;另一类是新开发的楼盘,在建设过程中由开发商与燃气公司签订初装合同,将小区内的燃气管道设施(除户内表阀待开通后再行安装)全部安装完,开发商先期支付40%的初装费(以安装的户数计)给燃气公司,剩余60%的费用由开发商代收用户费用,扣除前期垫付部分,再行支付给燃气公司。
初装费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于当地物价局XX年的文件,每户XXXX元的初装费分为两个部分,其中XXXX元为每灶管网输配费,XXX元为户内安装费。燃气公司与开发商或居民用户签订有“初装合同”。
燃气公司在财务上将上述XXXX元初装费收入全部计入递延收益,按十年摊销,同时将庭院管网计入固定资产,按20年折旧。
问题:
1.根据当地物价局XX年的文件以及燃气公司与开发商或居民用户签订的“初装合同”能否判定初装费按10年递延摊销?
2.庭院管网能否计入燃气公司资产?
案例解析:
1.经查看燃气公司与开发商或居民用户签订的“初装合同”,其合同内容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施工合同基本相似,其经济实质应为建造施工合同。
2.根据当地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制定我市液化天燃气管网输配设施费和户内管工程安装费的批复》之关于“天燃气管网输配设施费和户内管工程安装费的收费标准”中载明:“一、居民用户按一户一灶计算,每灶管网输配设施费XXXX元,户内管工程安装费XXX元/户,最高不得突破XXXX元/户。”
但对每灶管网输配设施费XXXX元的范围文件规定不是很明确,经向当地物价局请示,当地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明确管网输配设施费范围的复函》,函复如下:“我局《关于制定我市液化天燃气管网输配设施费和户内管工程安装费的批复》规定的每灶管网输配设施费XXXX元,是指小区红线内庭院燃气管网输配设施费”。
3.根据《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庭院管网属于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应当认定为属于业主共有。同时律师对庭院管网所有权归属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该块资产最终是由用户出资建造的,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该块资产应为用户所有,故不应计入A公司固定资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收取的初装费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安装施工收入,相应的庭院资产不能计入公司的资产,而应作为施工成本确认为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