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8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拟于2014年在新三板挂牌,主要向全国客户提供铅酸废电池破碎分解设备设计、供货、安装调试等服务,由于受需方项目建设周期的影响,公司大部分订单从接收到交货验收涉及不同会计期间。根据合同规定,执行阶段需方需支付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需方出具验收报告, A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确认合同收入。
问题:
该类项目收入采用何种方法确认?什么时间确认较为合适?审计时应采用何种方法获取恰当充足的审计证据?
案例解析:
1、收入适用准则的判断:需要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判断被审计单位主要提供产品还是提供技术和安装服务。如果以提供产品为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建议按照产品销售收入一次性确认收入。虽然存在企业提供的非标产品生产周期可能长于一般标准工业产品,部件构成复杂,采购形式较多,会受到需方项目建设周期影响等客观因素可能会导致收入确认时点相对较晚。
按完成百分比法确认此类收入可能会存在提前采购导致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并且涉及总收入、总成本和完工比例等高度会计估计,主观性较大,会计核算要求高,因此一般不建议使用。软件行业的系统集成业务和以设计为核心的工程总承包业务,请参考大信编著的《800例》一书,该书对各种特殊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已有较为详细的分析,。
2、确认收入的时点:根据合同的约定,需取得客户验收的,应在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项目如果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环节,若无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初验合格确认即可确认收入。
3、确认收入的外部证据:需取得客户验收的,应查验客户验收报告。客户验收时间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应提供不符的说明性证据。对于存在客户初验存在故意延迟签发并超过了合理验收期限的,审计项目组也可以谨慎地收集其他证据作为收入的确认依据。如项目组与主办券商券商一起实地走访了解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并对设备拍照和取得访谈笔录等。在判断证据的充分性时,结合该类证据占最有效证据的比例,考虑重要性水平,以及A公司是否有逐渐规范的趋势。在挂牌申报期最后一期,A公司按照相关申报要求应当有比较明显的规范意识和规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