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01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关于BOT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中“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例如污水处理厂,政府提供了保底水量,但大多数情况下实际处理水量会超过保底水量。
问题:
这种情形下能否用金融资产模式对非固定收费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根据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协议,对于不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固定收费部分,其实质是污水处理厂向合同承诺方收取确定金额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力,应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对于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收费部分,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扣除已确认的金融资产的金额后确认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