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12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于2010年11月成立,将2013年9月以前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11.24亿,分别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2.33亿和在建工程—待摊费用8.91亿。
问题:
筹建期间的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区分筹建期费用和在建工程成本?
案例解析:
1、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
2007年起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中规定:属于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企业已经没有开办费的概念,不能资本化的支出一律在发生当期直接费用化处理,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以前界定的开办期的概念其处理方法实质上已经跟正常经营期趋于一致,这也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要求。
2、筹建期费用和在建工程成本的区分
合理区分筹建期费用和在建工程成本的基础是合理区分“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可改变固定资产的状态)”和为了维持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日常运作而发生的一般管理性支出。比如,即使公司尚处于基建期,在该阶段虽然其核心工作是使生产经营所用的关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其本身也会发生一些旨在维持其法人日常运作的一般管理费用,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费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等。这部分一般管理费用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关,应当在发生时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