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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05)——证券公司未直接持有份额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

发布时间:2016-05-04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例情况: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5390万元,B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将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5%年费率收取管理费。C公司(B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子公司)是集合计划的财务顾问,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1.7%年费率收取固定顾问费,对每笔参与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超过8%的部分提取25%的浮动顾问费。C公司参与集合计划的份额为2000万份(每份1元),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比例为37%。
      问题:
      B证券公司对集合计划资产是否具有控制权力,是否需要合并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财务报表?
      案例解析:
      财政部2014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里关于控制的规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要求投资方需要识别被投资方并评估其设立目的和设计、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机制、确定投资方及涉入被投资方的其他方拥有的与对投资方相关的权利等,以确定投资方当前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
      在本案例中,B证券公司作为A计划的管理人,按照在可承受风险范围内为投资人获得收益的A计划设立目的,将拥有在法律允许的集合计划资产说明书及协议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集合计划资产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类型和金额,投资期限和购买赎回等重要投资决策权力等,因此可认为B证券公司对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力。
      在对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过程中,虽然B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5%年费率收取固定管理费,C公司(B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子公司)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1.7%年费率收取固定顾问费,但同时C公司对每笔参与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超过8%的部分提取25%的浮动顾问费,并且C公司参与集合计划的份额占到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37%的比例,回报金额较为重大且具有可变性(企业会计准则33号指南第50页案例中将20%份额及以上视为回报比重和可变动性均较为重大),从而满足了“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条件。
      B和C作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人才及内部控制等法规要求的必要管理条件,并通过管理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活动使得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利或在不利情况下产生亏损,依据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获得可变回报(不确定金额的收益或亏损),因此可认为其“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B证券公司对集合计划资产拥有控制权力,即拥有对集合计划资产的权力,可通过参与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应将集合计划资产纳入其合并报表。
提示:每个集合理财计划都具有个性化的合同约定,所以对其他的集合理财计划必须详细分析具体合同约定和评估控制情况,不能盲目照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