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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认定应当取得哪些审计证据?

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答:部分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确认了大额商誉,有的商誉占合并对价的比例高达80%甚至更高。大额商誉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合并方未能充分识别和确认被购买方拥有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高估了购买日后企业的经营业绩。
       质量控制部门复核时发现,审计人员在合并对价分摊审计中,有的直接以标的资产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有的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均导致高估商誉(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往往没有充分识别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以外的无形资产),主要原因没有取得专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合并对价分摊-PPA)的评估报告。   
       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达到(但不限于)下列金额标准,审计项目组必须取得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否则不予签发审计报告,即:在没有专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下,商誉金额占合并对价的比例50%以上且具有重要性,或绝对额超过3,000万元。
       此外,在商誉减值测试时,若标的企业的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存在较大落差,合并形成的相关资产所能创造的净现金流量可能已远低于原预计金额,审计时需要高度关注商誉存在的明显减值迹象,必要时应当利用资产评估机构以减值为目的的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