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答:“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相关项目可参考下列指引填列:
1.利润总额。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利润总额数填列。
2.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以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数,按照25%的法定所得税率计算得出。
3.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填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影响数,如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处于减半期企业按12.5%税率征收、处于免征期企业按零税率征收、境外业务适用税率与境内投资方税率差异影响等。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对上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年度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1)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按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收入项目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3)减计收入,如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优惠等。
本项目以“-”号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填列按税法规定,不予扣除的永久性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差异,或虽可抵扣,但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抵扣限额,主要包括: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1)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年度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该亏损在以前年度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项目以“-”号填列。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该项数字应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附注中披露的本年未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数字相互勾稽。
9.其他。(1)其他税收优惠,如加计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等;创投企业优惠;加速折旧优惠;税额抵免优惠。(2)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
10.所得税费用。按照合并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金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