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政性资金通常分为资本性资金、收益性资金和负债性资金,并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别资金的账务处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1.对于收到的资本性资金、负债性资金,应当在“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2.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时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报。
3.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递收益,随资产折旧分期转入利润表,不应作为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入,应当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4.特殊情况下,对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政府补助资金,如废旧电器拆解补助基金收入、新能源汽车销售补贴收入等,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