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9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拟向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拟购入资产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A公司委托C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组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委托D证券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问题:
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能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解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应列入非经损益。我们认为这里的重组费用应该是与重组直接相关的,如果无论重组是否成功,都要发生的费用,应作经常性损益。一般而言,中介机构并不对重组是否成功负责,中介结构服务费应作为经常性损益,除非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中介机构服务费与重组是否成功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