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02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医院设备制造企业,B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C为一家公立医院。A公司将一批设备销售给B公司,然后B公司将设备租赁给C使用。三方约定,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价款是1360万,其中136万作为保证金,如果承租方C按期支付最后一笔租赁款项后,A将136万的保证金退还给B公司。
问题:
B公司如何对该笔销售收入进行确认?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根据IFRS15,主体应当考虑合同条款及其商业惯例以确定交易价格。对价金额可能因折扣、回扣、退款、抵免、价格折让、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罚款或其他类似项目而改变。如果主体获得对价的权利以某一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条件,已承诺的对价也可能改变。
主体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之一估计可变对价的金额(具体取决于主体预计哪一种方法能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预期价值;最可能的金额。
仅在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之后被消除时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情况下,主体才应将根据第53段估计的部分或全部可变对价金额纳入交易价格。
在评估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一旦消除后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主体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和金额量级。可能增加收入转回的可能性或转回金额量级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
对价金额极易受到超出主体影响范围之外的因素影响。
……
结合本案例,销售款中的136万能否收回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在这种不确定完全消失后才能确认。
根据IFRS15,本交易中存在可变对价,只有判断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情况下,主体才应将根据第53段估计的部分或全部可变对价金额纳入交易价格。而主要影响因素是C能否按期支付租赁款给B公司,由于A与C不具有关联关系,A无法控制C的履约。表明其中的136万具有重大的不可收回,这部分对价需要从可变对价中扣除。
另外,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关于保证金的条款与B公司“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且不是该行业内通行做法。“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由承租方支付保证金,而实际合同签订时由卖方支付保证金。卖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是产品质量,而是承租方即最终买方的支付能力,形成了事实上的闭环交易,属于异常情况。需要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