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21来源:未知作者:admin
问题:
上市公司A公司持有另外一家公司若干限售期股票,计划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年第1 期会计部函[2009]48 号):“问题4.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宇[2007]21 号)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解答: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包括《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在内的、合理的估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其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过程进行详细披露。根据一贯性原则,公司应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采用相同的估值方法对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估值。”
对于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文)有参考意义。该文件附件规定限售期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两种情况:
1、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2、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1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持有限售期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其他不同目的,并不是一定要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上述规定可作为公允价值确定的一个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