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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33——工程公司如何确认分包工程收入?

发布时间:2017-06-27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工程公司与客户B公司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16亿的C工程余热发电总承包合同,预计总施工时间为3年,其中70%的合同款项需待项目完工运行后支付。A工程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与三家无关联关系的建筑公司共签订了总额为1亿元的转包合同,这些转包合同不包含融资性质。
      问题:
      A工程公司是否应按承包合同总额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工程项目收入确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关规定,针对案例中A工程公司对C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收入确认,应考虑以下因素:
      1、主体资质。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对合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如果不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质,企业不属于准则所称的“建造承包商”,则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缺乏基础。
      2、经营模式。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方式,余热发电经营模式可能为EPC、EMC、BOOT等,不同的模式会计处理有所区别,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大,应当结合具体经营模式确定会计处理原则。
      3、形式与实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以C项目为例,工程总承包商A工程公司未实际从事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具体活动,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关于BOT、BT等项目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条件中,准则讲解明确规定了“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4、合规性。《建筑法》(2011年修订)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尽管合规性可能并不直接违反会计准则规定,但仍应当审慎考虑。
      综上,若工程项目不满足上述建造合同核算的条件,我们建议:
      (1)若客户资源由A工程公司开发拥有,公司提供了一定的项目管理与技术服务,可将其收到的合理回报,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为居间收入。
      (2)若名为工程总承包,实为融资业务,应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之差额作为利息收入,根据利率、期限等,按照收入准则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利息收入)”确认利息收入。